华宝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05日 21:42

【摘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一月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22-31/F,SouthTowerofCPCenter,20Jin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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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杨锦健的委托,就独立董事杨锦健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截至 2024 年 1 月 2 日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表决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等相关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  明

    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征集表决权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
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
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征集表决权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  文

    一、  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披露的《征集表决权公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杨锦健,为公司独立董事,杨锦健自征集日至行权日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具备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征集表决权公告》已依法披露,《征集表决权公告》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征集人杨锦健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表决权征集获得授权的股东人数
为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张  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刘亚楠

                                                    202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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