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2024年01月03日 16:35
【摘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迪药业”或“公...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迪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亨迪药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639 号文核准,亨迪药业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5.8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548,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00,732,340.8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2-10059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 2020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年产 5,000 吨布洛芬原料药项目 57,332.66 57,332.66 2 年产 1,200 吨原料药项目 29,225.11 29,225.11 3 年产 12 吨抗肿瘤原料药项目 17,472.91 17,472.91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5,000.00 15,000.00 合计 119,030.68 119,030.68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投资高端医药制剂国际化项目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年产 5,000 吨布洛芬原料药项目 57,332.66 57,332.66 2 高端医药制剂国际化项目 33,227.00 30,542.55 3 年产 1,200 吨原料药项目 18,225.11 18,225.11 4 年产 12 吨抗肿瘤原料药项目 17,472.91 17,472.91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5,000.00 15,000.00 合计 141,257.68 138,573.23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采购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相关业务合同,明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提交付款申请单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或背书转让支付),并建立票据明细台账,按月分类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明细表,同时报送保荐机构。 3、财务部按季度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或外部客户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公司背书转让后),根据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分类编制置换清单 审核后,财务部根据置换清单,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王 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更多公告
- 【亨迪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4-28 15:36)
- 【亨迪药业: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04-22 20:45)
- 【亨迪药业: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4-04-22 20:45)
- 【亨迪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04-22 20:45)
- 【亨迪药业: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4-22 20:45)
- 【亨迪药业: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01-03 16:35)
- 【亨迪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1-03 16:32)
- 【亨迪药业: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2023-11-23 16:59)
- 【亨迪药业: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24 15:48)
- 【亨迪药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姚克)】 (2023-06-05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