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洲智能: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一审判决的公告

2024年01月03日 16:41

【摘要】证券代码:002122证券简称:汇洲智能公告编号:2024-001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一审判决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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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汇洲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1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一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诉讼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本金 7,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祥云小额贷款案系二审被发回重审案件。根据法院判决,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实际还款责任,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相关承诺人已承诺就该案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履行足额代偿义务并已向公司提供足额的偿债资源,且《重整计划》已裁定执行完毕,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 01
民初 102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祥云公司借款 7,000 万元,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星河世
界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收到祥云公司汇入的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
计 7,000 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

  祥云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偿还借
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和违约金,其他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20 年 12 月 29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 01 民初 439 号《民事判决书》,驳
回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祥云公司因不服(2019)京 01
民初 439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京民终 4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初 439 号民事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2021 年 1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
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二审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关于收到祥云公司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及前期相关公告。
    二、本次案件进展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2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京 01 民初 102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03,333 元,由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于 2019 年 10 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司于 2019 年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了预计负债;2020 年 12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祥云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据此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后祥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法院裁定撤回一审的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2023 年 12 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祥云公司的诉讼请求。鉴于案件目前处于一审诉讼中,公司尚无法判断最终判决结果。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第二条第(四)项违规事项解决方案的规定,公司未
决的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案件若未来形成债权,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予以清偿。对于该案件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先由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留存在公司的预先代偿的偿债资源予以清偿,剩余债权由公司控股股东四合聚力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提供的股票予以清偿,不占用公司偿债资源。鉴于《重整计划》已裁定执行完毕,公司不再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任何赔偿责任,因此,该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京 01 民初 102 号《民事判决书》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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