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修订)

2024年01月03日 18:44

【摘要】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11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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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 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
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经理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的重大购买、出售和置换资产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
照如下提案程序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1.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购买、出售和置换资产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同意后初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4.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对前款的材料评审,同意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同意后再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
根据需要提议方可召开。相关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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