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公告

2024年01月02日 19:36

【摘要】证券代码:000851证券简称:高鸿股份公告编号:2024-004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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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鸿股份”)于 2024 年 01
月 0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    为了进一步完善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的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
 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规则。        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法规和《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程》制定。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遵守《中华人民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高鸿网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  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则的规定。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指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第五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
的董事。                          立性;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受损害。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  验;

少于 15 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件: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格;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二)具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独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立性;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等。);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及规则;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作经验。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七条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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