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文峰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01月02日 15:34

【摘要】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01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年1月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

601010股票行情K线图图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1010)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1月


                      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0日14:30

  现场会议地点:南通市青年中路59号文峰股份办公楼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参会人员: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管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二、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股东代表、律师与监事)
 三、逐项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关于修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关于修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及提问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投票表决
 六、计票人、监票人统计表决结果
 七、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修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股东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股东帐户号:

持公司股数:              (股)

                                            股东签名:

                                                      2024年1月10日
备注:

  股东及股东代表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应在相应栏处画“√”,且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股东及股东代表须在表决票上签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按时投票的,均按弃权处理。


    议案一

        关于修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备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修改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资产 10%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修改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权利。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

比例限制。                            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

                                      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

                                      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修改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修改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行为能力;                            能力;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定的其他内容。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限尚未届满;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其他内容。

                                          董事(包含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违

                                      反本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

                                      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

                                      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

                                      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但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修改
更换,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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