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29日 18:59

【摘要】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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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五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收购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非现场会会议方式(包
括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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