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18:23
【摘要】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3-058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8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周五)下午 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淼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6,841,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66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4,535,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1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2,306,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2,306,18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2,306,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70%。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36,841,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306,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制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36,841,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306,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同意通过。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36,841,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306,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曙光、沈逸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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