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春秋航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29日 18:18

【摘要】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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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和《春秋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春
            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
            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
            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
            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于协议签署后及
                  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责任;

                  8、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二)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署后
                  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需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当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下,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
            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
            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
            时间等。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或公司预算范围内,使用部门使用募集资金由公司资金调度会批
            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
            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审计部门提
            供工作进度报告。确因不可预见或无法预知的客观因素影响,项
            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对实际情况公
            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
            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
            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
            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开
            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
            批。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需):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
            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
            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
            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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