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锡有色: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9日 16:52

【摘要】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二〇二三年十二月目录1.目的和适用范围......12.引用标准......13.术语......14.总体原则......15.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26.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1
4. 总体原则...... 1
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2
6.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4
7.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管理...... 6
8. 附则......7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2.1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

  简称/术语                              释义

                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4. 总体原则
4.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4.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4.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4.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5.1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5.1.1公司的发展战略;
5.1.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5.1.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5.1.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1.5公司的文化建设;
5.1.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5.1.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5.1.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5.1.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5.2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5.3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及时公布。
5.4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5.5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5.6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7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5.8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5.9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5.10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 1),并可以及时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总发布。
5.1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5.11.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5.11.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5.11.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5.11.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11.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5.11.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12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5.13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5.14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5.15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6.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6.1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6.1.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6.1.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6.1.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6.1.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6.1.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1.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6.1.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1.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6.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6.3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6.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6.4.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6.4.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6.4.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6.4.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6.4.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4.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6.4.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4.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6.5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6.5.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6.5.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6.5.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6.5.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6.6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6.7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7.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管理
7.1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7.1.1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7.1.2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7.1.3 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7.1.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7.1.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7.2 公司对特定对象来访实行预约登记制,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2)。
7.3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同时签字确认
7.5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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