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激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29日 16:43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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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12 月 29日 10点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
山路 8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建成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3 年 12 月 29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887,33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194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名,均
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下午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3,887,33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194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16,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98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8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8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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