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中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29日 19:47

【摘要】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审计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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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规范审计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二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日常审计
工作及工作联络,其成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决议任命。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
        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三)负责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之间沟通、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网络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与会委员须签署书面决议文件。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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