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28日 18:57

【摘要】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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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或者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若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5日内召集会议。
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5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在会议召开前3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七条 两名及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等会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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