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27日 18:26

【摘要】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3)第5048-3号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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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3)第 5048-3 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3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1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99,611,9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7.2073%。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3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8人,代表公司股份59,134,21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16.151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1.00 《关于转让公司尿素产能指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25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3814%;反对37,493,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6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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