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3年12月26日 19:17

【摘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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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执行本制度,公司应确保该等企业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
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负责人审核,300 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30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或按照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分级授权方案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三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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