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5日 16:27

【摘要】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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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深交所和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深交所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 共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交所进
            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
            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
            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深交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
            考核结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违法违规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主体
            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直通披露的临时公告可以在交易日、单一非交易日、连续非交易

            日的最后一日的特定时段提交披露。事前审查的相关公告仅能在交易
            日特定时段提交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
            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查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类别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保证准确、
            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
                  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
            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及《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
            致违反法律法规的, 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 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 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暂缓或者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第十九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
            信息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第十九条和前款要求, 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 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如有)规定的格式、
            内容和要求等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  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向深交所预约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
            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
            定是否予以调整。深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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