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5日 16:27

【摘要】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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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

          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5.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
          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 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自筹资金;

          2.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二条
          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 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
          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由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
          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 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
              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5.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 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3.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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