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证券投资、期货、衍生品交易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5日 16:27

【摘要】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衍生品交易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衍生品交易及委托理财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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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衍生品交易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期货、衍生品交易及委托理财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
            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期货、衍生品交易及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 适用本制度规定,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作为公司或其所属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
                  的证券投资;

            (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 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 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 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
            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 以互
            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
            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等标的, 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适用本制度规定, 但作为公司或其
            所属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一) 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 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
                  套期保值, 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
                  值;

            (三) 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
                  套期保值, 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
                  保值;

            (四)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 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
                  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 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
                  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 根据投资融资计划, 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
                  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
            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且原则上应当
            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
            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
            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合理配备投资
            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 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
            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
            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 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
            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
            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明确止损处理业
            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
            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
            的, 业务行为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应当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
            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审批程序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
            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 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

第十三条    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审批程序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 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
            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审批程序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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