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25日 19:01

【摘要】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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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党委干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决议落实、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党委干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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