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索道: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2023年12月22日 19:26

【摘要】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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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过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如存在前述情况,公司应确保股东大会在收盘后召开,并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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