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22日 19:38
【摘要】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泰律意字(川能动力)第10号2023年12月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楼16/F,PalmSpringsInternatio...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川能动力)第 10 号 2023 年 12 月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舒明杰、朱韵词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公告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5:00; 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 716 号 2 号楼 16 楼 1622 会议 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于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677,434,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989%。同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29,526,7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06%。 3、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25,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218%。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含网络线上会议参会) 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 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数 701,350,608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2064%;反对股数 5,610,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15,003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权总数的 9.8786%;反对股数 5,610,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2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701,512,008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2292%;反对股数 5,449,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776,403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权总数的 12.4712%;反对股数 5,449,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2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股数 706,472,183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9308%;反对股数 4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5,736,578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2.1453%;反对股数 4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无正文,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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