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2日 19:16

【摘要】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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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岗位,即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主
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长、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由董
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提名,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后聘任,接受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制度管理。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
属不得担任公司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领取薪酬。

    第七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 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三年以上大型企业 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方针、政策,以及现代企业管理 知识,熟悉本公司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 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分析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 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 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 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三年以上经验;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 理有关知识;

    (四)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财务软件;


    (五)具有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 责人的其他情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 (六)项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第(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四)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工作,提出公司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五)主持财务工作队伍与人才梯队建设,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六)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公司年度预算、资金计划等,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七)负责拟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制度的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八)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九)根据公司项目投资意向,主持或参与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保证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

  (十)根据所辖部门业务工作要求,代表公司就所辖业务领域开展有关外部联络工作或处理有关重大业务事项,确保公司业务工作形象与相关关系的维护;
  (十一)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化的规划、实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协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财务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系统,组织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

  (四)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提交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协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五)协助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六)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提出对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免等方面的建议;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财政、税务、银行、证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八)管理会计机构人员日常工作的开展,指导、培训、激励,并监督检查工作绩效,确保财务工作计划的完成及工作的规范与素质要求;


    (九)根据其他部门或职位的需要,提供本职位工作领域的协助与支持,保 证协助其他部门或职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行使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财
务风险管理权、财务监督控制权、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和财务信息化实施权等,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以上权限。

                      第四章 离任、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
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有权就被
公司解聘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
待办理事项妥善进行移交,审计部可以对资料移交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办妥离职手续后再进行工资结算。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监督下妥善移交,审计部可以对资料移交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
制度,除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应当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保密义务。非经授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公
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如下: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 要求,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 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监管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严重影 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二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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