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21日 17:58

【摘要】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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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及主要分管高管人员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和签署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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