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章程修正案

2023年12月21日 16:41

【摘要】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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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对应的条款进行修改,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无需再提交股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
份方案;                                    份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
                                            票并披露。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含回购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份);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即分拆所属子公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即分拆所属子公司  上市)、合并、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上市)、合并、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
 (四)公司在一年(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含重大资产重组);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含重大资产重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主动撤回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七)主动撤回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八)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八)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中的分拆、第(七)项所述提
 前款第(二)项中的分拆、第(七)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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