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12月20日 23:25
【摘要】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4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10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注册申请。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公司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能够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杨杨 陈建根 邢以群 张美华 谢鹏 2023年 1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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