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0日 19:34

【摘要】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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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
            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佩蒂动
            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
            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
            负经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


第五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
            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三条  所述
            对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及审计委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
            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
            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
            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
            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
            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
            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
            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
            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
            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四)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
            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

            (五)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亦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
            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
            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
            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十七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
            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
            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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