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瑞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8日 15:56

【摘要】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二〇二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2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3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6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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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2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3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6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7
第六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
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核职责。

          第二章 会 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事宜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是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是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是指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续聘不需要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重新选聘审计单位,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若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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