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15日 16:34

【摘要】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昌红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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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昌红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义务,保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七条  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安排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追究情况(如有)等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深交所鼓励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还需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深交所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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