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14日 17:24

【摘要】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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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除紧急事项外,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材料等。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起草、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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