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14日 16:52

【摘要】 股票代码:002083股票简称:孚日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64 债券代码:128087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002083股票行情K线图图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64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2: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4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304,175,8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7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3,028,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3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4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048,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4,117,0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58,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989,9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2%;58,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8%;0 股弃权。

    议案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70%;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30%;0 股弃权。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70%;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30%;0 股弃权。

    议案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70%;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30%;0 股弃权。

    议案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70%;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30%;0 股弃权。

    议案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70%;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30%;0 股弃权。

    议案七:《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70%;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30%;0 股弃权。

    议案八:《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70%;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30%;0 股弃权。

    议案九:《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70%;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30%;0 股弃权。

    议案十:《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70%;
968,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30%;0 股弃权。

    议案十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4,117,0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58,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989,9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2%;58,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8%;0 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秦伟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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