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13日 16:20

【摘要】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致: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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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律师、王博元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15:00 时。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 6966 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楼徐汇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政宏主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113,177,5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42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113,166,4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42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169,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197%;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8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169,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197%;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8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予以了单独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王博元: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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