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13日 16:20

【摘要】证券代码:000059证券简称:华锦股份公告编号:2023-047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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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14:5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9:15-15:00。

  2.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勇强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460,200,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7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股份434,445,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股份25,754,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高孟非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0,138,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6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693,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反对6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2.00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0,138,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6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693,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反对6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3.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0,041,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6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596,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反对6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弃权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高孟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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