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集团: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3年第一次修订)
2023年12月13日 18:11
【摘要】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3年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3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范 围内实行内部审计,以加强和改善内部监督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公司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 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 导下开展工作,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原则,除公司董事会外,不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控制,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独立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扰。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将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等情况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对公司财务实施审计,包括对公司的凭证和帐表实施审计,对公司的资金和资产实施检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会议记录。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正在进行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向董事会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管理及营销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三)年度计划外的审计项目,按管理权限规定,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审计前应通知被审单位/人员。 (五)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人员,被审计单位/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六)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书面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由董事会负责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供年度财务计划、 财务分析、月度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下属各单位要按时报送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分析、季度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要求报送董 事会。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报告、证书发放、销货等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各类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要求保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的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公司董事会或有关权力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报请公司董事会或有关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等行为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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