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3日 18:39
【摘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 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主动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下设内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年度报告编制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年报编 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证券投资部负责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召集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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