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源食品: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3日 15:51

【摘要】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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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内部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下一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内控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情况、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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