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斯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3日 11:51

【摘要】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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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中亿丰罗
  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履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

  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
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在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签发召开临时
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
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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