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12日 18:27

【摘要】证券代码:002207证券简称:准油股份公告编号:2023-057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董事会会...

002207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书面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 36 号
城投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董事出席情况:

    公司现任九名董事全部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林军、周剑萍、简伟、盛洁、全源、吕占民,独立董事汤洋、刘红现现场出席;独立董事李晓龙以通讯方式参加。

    4.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范的修订实施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正文及其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附件五《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有表决权董事九名,经表决: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修订内容与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内容合并为《章程修订案》,详见附件 1;《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2023 年 12 月)》刊载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2.审议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结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9 月施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9 月施行)》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原《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有表决权董事九名,经表决: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2,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刊载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实操需要,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本议案有表决权董事九名,经表决: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获得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刊载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4.审议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有表决权董事九名,经表决: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8)2023年12月13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及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 1

                    章程修订案

    一、章程正文拟修订内容(蓝色字体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红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ZHUNDONG PETR0LEUM TECHNOLOGY    英文全称:XINJIANG ZHUNDONG PETR0LEUM TECHNOLOGY
CO.,LTD                                          CO.,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昆仑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昆仑路
路 553-308 号,邮政编码:834000。                  553-308 号,邮政编码:834000。

  公司办公地址:新疆阜康准东石油基地,邮政编码:
831511。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期满前可依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大会决议申请续展。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本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性质的证券。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性质的证券。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修订前                                    修订后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诉讼。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提起诉讼。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但国务院证券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但国务院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
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情形除外。                                        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构规定的情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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