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12日 18:04

【摘要】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德宁国际中心28、29层电话:(0951)5677929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二〇二三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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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495 号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西部创业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李

        斐然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15: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

        中路 168 号 C 座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

        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上发布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

        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6 日,

        会议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15:0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旭东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587,342,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38%。参与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3,662,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512%。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合计 11 人,代表股份共计 591,005,58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24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45,831,99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9.9996%。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

        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 1 项,为《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

        易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 网络 投票 在《 会议通知》 规定 的时 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590,995,28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股份数为 10,300 股,占参加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股份数

        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 项提 案回 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5,821,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柳向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金  晶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李斐然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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