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洲智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2日 16:23

【摘要】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指引及《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及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
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暂缓披露、
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和前款要求的,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申请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审慎确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事项,暂缓披露、免于披露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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