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11日 18:47

【摘要】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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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节 上市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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