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1日 18:20

【摘要】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强化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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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 强化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万隆光电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独立
            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但公
            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
            资格, 无须提名, 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则
            其自动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 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的,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
            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
            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
            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的编制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
            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并报董事会批准; 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 监督外部审计师
                  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四)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并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
            审计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 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 就相关事
            项做出决议, 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 该等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 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

            (三)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
                  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五)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
                  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
            时电话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相关董事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或解除职务的情形,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
            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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