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工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08日 18:07

【摘要】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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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任董事在获得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董事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董事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及时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五)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九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任、更换及备案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及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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