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08日 18:31
【摘要】证券代码:002628证券简称:成都路桥公告编号:2023-076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3-076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2)。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8 日 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77 号成都中国太平金融大厦 37 楼 4、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培利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名,其所持股份总数为159,349,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473%。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51,9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10%;(2)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7,297,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763%。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61,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5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李星龙、王朕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72,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 反对 17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684,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948%; 反对 17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72,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 反对 17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684,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948%; 反对 17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考评奖惩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29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9%; 反对 18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671,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393%; 反对 18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0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李星龙、王朕重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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