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08日 16:08
【摘要】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为公司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下列成员组成:1、两名独立董事;2、一名非 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 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 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议 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提名委员会会议 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档案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 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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