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08日 16:05
【摘要】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建立健全完整有效的风险管...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建立健全完整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ESG 治理水平,监督用户隐私及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 风险和机遇、重大投资决策及重大业务风险管理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推 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目标、政策等; (五)监督检查公司 ESG 工作组的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不断提升公司在 ESG 领域的管理水平; (六)审阅公司 ESG 报告、ESG 相关制度及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监督公司用户隐私及数据安全相关重大事项管理工作,审阅用户隐私及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制度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 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法 律、会计及其他合法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可采用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ESG 工作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 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少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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