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08日 15:58

【摘要】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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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经
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孙)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委
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孙)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置相适应的
内部审计机构并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审计部
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孙)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孙)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审

计工作报告及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
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实际情
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
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上市后,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
审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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