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08日 15:57

【摘要】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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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
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份(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
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
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当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等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
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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