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望谷: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07日 18:42

【摘要】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
          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监事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
          受两名及以上监事的委托。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或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
          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发送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
          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
          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
          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会议主持人
          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逐项审议、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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