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公司章程(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06日 18:17

【摘要】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股份......3第一节股份发行......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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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ONGi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 388 号,邮政编码:710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78,042,92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科技创新,发展清洁能源,为顾客创造价值,为股东
创造利润,为员工创造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电子元器
件、半导体设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系统运行维护;LED 照明灯具、储能节能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 2008 年 7 月 28 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股份
总数为普通股 2 亿股,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李振国认购 5,208.038 万股、李
喜燕认购 1,975.474 万股、李春安认购 5,398.14 万股、邵东亚认购 2,088.522 万股、王德行
认购 335.96 万股、张珍霞认购 680.662 万股、胡中祥认购 618.492 万股、钟宝申认购 215.566
万股、高斌认购 114.024 万股、司云峰认购 67.046 万股、赵可武认购 67.046 万股、杨雪君
认购 67.046 万股、岳鹏飞认购 67.046 万股、胡旭苍认购 1140.24 万股、张以涛认购 15 万
股、刘学文认购 15 万股、李定武认购 15 万股、李杰认购 15 万股、戚承军认购 15 万股、

认购 7 万股、潘海光认购 7 万股、刘晓明认购 7 万股、吴文淑认购 7 万股、刘海焱认购 7
万股、石磊认购 7 万股、罗向玉认购 7 万股、刘珺认购 7 万股、梁丽英认购 3 万股、殷创
认购 3 万股、马池辉认购 3 万股、张亚宁认购 3 万股、牛存利认购 3 万股、张健认购 3 万
股、史慧军认购 3 万股、宋志东认购 3 万股、周建华认购 3 万股、任春认购 1 万股、李晓
英认购 1 万股、高慧君认购 1 万股、赵海龙认购 30 万股、任志凯认购 25 万股、李素彩认
购 25 万股、浙江五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675.698 万股、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认购996 万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7,578,042,92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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