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06日 20:34

【摘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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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票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时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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